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6号

2001年11月29日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附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并公布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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