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4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

2014年9月5日

  (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