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Food and Drug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tatistics (Only Title Translated)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Food and Drug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tatistic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

2014年12月19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9月29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 勇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关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完善技术装备,确保统计机构和人员有效履行统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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