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令第98号

2001年8月15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附件: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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