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6]19号),此文件第三章“重组筹划及停牌”的有关规定已被废止。
根据《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9]12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5]5号

2015年1月8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等相关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整合吸收了8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和《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上证公字[2012]48号),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等相关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依照《重组办法》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停复牌及其他相关行为,应当遵守《重组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指引等规定。
  上市公司依照《重组办法》筹划、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吸收合并等其他资产交易行为的信息披露、停复牌及其他相关行为,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市公司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回应市场或媒体重大质疑,并按照本指引的规定申请停复牌,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时间应当严格控制、审慎判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长期停牌,不得滥用停牌措施或者无故拖延复牌时间。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长期无法复牌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解释说明停牌原因。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交易各方应当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工作。

  第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交易各方,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制作或确认交易进程备忘录。

  第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停复牌申请及时予以办理。

  第二章 重组传闻及澄清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公共媒体或市场出现的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传闻(以下简称“重组传闻”),如其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函确认目前及未来3个月内是否存在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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