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第五条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2015年3月18日

  为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对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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