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

2010年11月3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决定对以下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名称修改为“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二、将下列规章有关规定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

  三、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