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1]207号

2001年10月11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为了防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因利益冲突而可能导致的欺诈客户、操纵市场、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通知如下:

  一、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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