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Law of the People's Public of China on Wildlife Protection (Revised Draft) (Only Title Translated)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Law of the People's Public of China on Wildlife Protection (Revised Draft) (Only Title Translated)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2015年12月28日

  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6年0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繁育、利用和涉及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法。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保护、繁育、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严格监管、科学繁育、合理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关爱野生动物、共同维护人类生存环境的意识。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制定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金、建立基金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活动,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培养学生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倡导关爱野生动物,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猎捕、利用或者破坏。

第十一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名录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对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划定相应的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内从事营造单一纯林、引入外来物种、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的行为。
  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的划定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等;
  (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等;
  (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等;
  (四)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涉及到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造成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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