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33号

2016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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