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公布《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命令

国务院关于公布《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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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5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国务院关于公布《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

2001年11月16日  

  现公布《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附件:《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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