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2009年11月27日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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