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和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此文件已被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年1月8日

  (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1日铁道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三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四条 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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