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年1月8日

  (1992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活动的管理,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具有商业价值的沉船沉物活动。
  沉船沉物的所有人自行打捞或者聘请打捞机构打捞其在中国沿海水域的沉船沉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外商,是指外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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