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年1月8日

  (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