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年1月8日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 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境

  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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