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2011年修订)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2011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年1月8日

  (1988年9月1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10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部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陕西、内蒙古(以下简称晋陕蒙)接壤地区开发建设中的水土保持工作,促进该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晋陕蒙接壤地区,指山西省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陕西省神木县、府谷县、榆林县,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达拉特旗和东胜市。
  在该地区进行采矿、筑路、修建电厂、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必须兼顾国土整治和水土保持,执行“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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