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882号

2001年12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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