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8号

2016年6月1日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5月1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邮市场监督管理,规范集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集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和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邮票品经营,是指以集邮票品实物交易为目的,从事集邮票品的销售活动以及集邮品的制作活动;集邮市场是指以集邮票品为交易对象的市场。

  第三条 集邮票品包括邮资凭证和集邮品。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集邮品是指邮资凭证的制成品。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发行的邮资凭证进入我国境内,按照集邮品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集邮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导市场经营主体规范经营。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六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二十日内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邮票品业务信息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诚信经营承诺书。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