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01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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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照本法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照本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照本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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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制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监督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则。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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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设立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制定考试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等专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取得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免予部分专长科目的考试。

re="T" name="i9">   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四)年龄超过六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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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准予注册的决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的三十日内通知该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申请人对撤消注册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provider_id=1&isEnglish=N#i10" class="link_2" target="_blank" re="T">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登记在册,并予以公告。

3">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
  (四)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五)离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六)年龄超过七十周岁的;
  (七)申请退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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