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

2016年9月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9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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