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主席令[2001]第64号

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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