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二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19]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

上证发[2016]69号

2016年11月11日

各会员单位:

  第七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修改稿)》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高效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中文全称: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全称:SHANGHAI STOCK EXCHANGE,英文简称:SSE。

  第三条 本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第四条 本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委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纪委发挥检查监督作用和各级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五条 本所住所地在上海市。

  第六条 本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亿元。

  第二章 职能

  第七条 本所业务范围及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
  (三)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决定证券终止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五)组织实施交易品种和交易机制创新;
  (六)按照会员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日常监管;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管;
  (八)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九)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十)开展投资者教育;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者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本所在职能范围内就证券上市、交易、转让、会员管理、市场监察等事项,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并向市场公布。

  第九条 会员、上市公司等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证券交易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在本所市场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所业务规则。
  本所可以对会员、证券发行人和其他市场参与主体遵守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第十条 本所依法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本所依法享有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相关信息以及对其加工形成的信息产品的权益。

  第十一条 本所会员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参与证券集中交易。

  第十二条 本所针对特定证券交易品种的交易和创新业务,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督促会员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本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能、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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