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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此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14号
2016年11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此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14号
2016年11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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