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6号

2016年12月6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效率,适应监督管理一线实际需求,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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