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9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2009年8月27日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检疫
  第三章 传染病监测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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