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年2月6日

  (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下同)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管,具体实施由国务院和地方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二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

  第四条 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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