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年1月8日

  (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在前款海域内,为开采石油而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业船舶,以及相应的陆岸油(气)集输终端和基地,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第三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
  在本条例范围内,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参与实施石油作业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受中国法律的约束,接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