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此文件停止执行。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2017年6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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