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

2017年6月21日

  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经2017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第6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长 周小川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即“债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
  本办法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南向通”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北向通”遵循香港与内地市场现行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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