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tatistical Enforcement Certificate (Only Title Translated)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tatistical Enforcement Certificate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29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

2017年6月26日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宁吉喆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统计执法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统计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执法证的申请、印制、核发、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统计执法证是统计执法人员依法从事统计执法活动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是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的凭证。

  第四条 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统计执法证。未取得统计执法证的,不得从事统计执法工作。
  统计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时,应当主动向统计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证。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证的申请、审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统计执法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皮夹为横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上部镂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中间镂刻国徽图案、底部镂刻“统计执法证”字样,背面中部镂刻国家统计局标志、底部镂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颁发”字样;内部放置内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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