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1号),此文件中《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被废止。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8号

2010年12月27日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立国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决定对《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救发[1997]8号)予以废止。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
  (一)《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
  将第二部分第(一)项中的“《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修改为“《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二)《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
  1.将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中的“办理准刻手续”修改为“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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