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8号

2017年10月5日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8月18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所称楼堂馆所,是指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建设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办公用房。
  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第四条 建设办公用房应当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向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购置办公用房的,不报送初步设计。
  根据办公用房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报送。

  第七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其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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