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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9号),此文件中《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4号
2015年9月23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武汉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
将第二款中的“市规章”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规章”。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立法法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立法法第九十六条”。
二、对《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删去第二款。
(二)第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将第二款中的“武汉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修改为“自治州、自治县”。
(三)将第十七条中的“武汉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
三、对《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规章。”
四、对《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二)将第二十条中的“第十一条”修改为“第九条”。
五、对《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9号),此文件中《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4号
2015年9月23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武汉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
将第二款中的“市规章”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规章”。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立法法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立法法第九十六条”。
二、对《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删去第二款。
(二)第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将第二款中的“武汉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修改为“自治州、自治县”。
(三)将第十七条中的“武汉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
三、对《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规章。”
四、对《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二)将第二十条中的“第十一条”修改为“第九条”。
五、对《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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