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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此文件中《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6号),此文件中《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9号),此文件中《湖北省农业投资条例》已被废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9号
2014年9月25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出修改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省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联络组负责人”。
二、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规定》”修改为“《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三、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并对第二款作相应调整。
四、对《湖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作出修改将第三十四条中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投工投劳”。
六、对《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后,方可在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内,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三)删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
(四)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司法机关”修改为“侦查机关”。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司法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作出修改将第一项修改为:“城市中的历史文化遗址的绿化工程设计和修复方案审批”,删去“(二)家电维修特约许可”、“(三)公共安全技术工程设计图纸、有关资料审核”、“(四)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方案审核及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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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此文件中《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6号),此文件中《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9号),此文件中《湖北省农业投资条例》已被废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9号
2014年9月25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出修改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省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联络组负责人”。
二、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规定》”修改为“《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三、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并对第二款作相应调整。
四、对《湖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作出修改将第三十四条中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投工投劳”。
六、对《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后,方可在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内,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三)删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
(四)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司法机关”修改为“侦查机关”。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司法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作出修改将第一项修改为:“城市中的历史文化遗址的绿化工程设计和修复方案审批”,删去“(二)家电维修特约许可”、“(三)公共安全技术工程设计图纸、有关资料审核”、“(四)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方案审核及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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