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6年修订)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6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8),此文件已被修改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6年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2006年12月22日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997年4月1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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