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18年修订)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18年修订)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18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2018年6月15日

  (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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