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2018年6月15日

  (2004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以及电力产品生产、销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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