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2018年7月25日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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