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规字[2018]8号

2018年8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各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

  为引导和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体育总局报告。

  特此通知。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以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体育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的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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