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77号),此文件中《陕西省盐业条例》已被废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25号
2015年5月28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5年5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六项中“和解除劳动教养”。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加强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吸毒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影响社会秩序人员的服务管理。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项“负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修改为“负责人口登记管理”。将第四项中“建立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控制体系”修改为“建立健全以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控制为基础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三)将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劳教场所”修改为“强制戒毒场所”。删去第四项中的“和解除劳动教养”。
(四)将第十四条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删去“解除劳动教养”。
(五)将第十八条中“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十九条中“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部门”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将“依法查禁淫秽书刊”修改为“依法查禁淫秽及邪教书刊”。
(七)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军、警、民治安联防体系,开展巡逻守卫、护厂护院、护路、维护治安秩序等治安防范工作,增强社会防范和控制体系。”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中“解除劳动教养”。
(九)将第二十六条中“《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修改为“《烈士褒扬条例》”。
二、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办法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确需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三、对《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根据《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77号),此文件中《陕西省盐业条例》已被废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25号
2015年5月28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5年5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六项中“和解除劳动教养”。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加强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吸毒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影响社会秩序人员的服务管理。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项“负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修改为“负责人口登记管理”。将第四项中“建立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控制体系”修改为“建立健全以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控制为基础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三)将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劳教场所”修改为“强制戒毒场所”。删去第四项中的“和解除劳动教养”。
(四)将第十四条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删去“解除劳动教养”。
(五)将第十八条中“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十九条中“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部门”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将“依法查禁淫秽书刊”修改为“依法查禁淫秽及邪教书刊”。
(七)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军、警、民治安联防体系,开展巡逻守卫、护厂护院、护路、维护治安秩序等治安防范工作,增强社会防范和控制体系。”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中“解除劳动教养”。
(九)将第二十六条中“《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修改为“《烈士褒扬条例》”。
二、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办法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确需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三、对《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