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8年11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8年11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8年11月修订)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2018年11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简称珠海园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珠海园区实行保税区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

  第三条  海关在珠海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珠海园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珠海园区内企业、场所实施监管。

  第四条  珠海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珠海园区与区外以及澳门园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围网隔离设施、卡口、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珠海园区和澳门园区之间设立专用口岸通道,用于两个园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人员进出。珠海园区和区外之间设立进出区卡口通道,用于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人员进出。

  第五条  珠海园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珠海园区居住。

  第六条  珠海园区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加工制造;
  (二)检测、维修、研发;
  (三)储存进出口货物以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四)国际转口贸易;
  (五)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六)国际中转;
  (七)商品展示、展销;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加工和物流业务。

  第七条  珠海园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特殊情况下,经珠海园区主管海关核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区内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珠海园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第九条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电子账册的备案、核销等作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珠海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经营主体应当在海关指导下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建立供海关、区内企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
  区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联网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提供符合海关查阅格式的电子数据并且与海关信息系统联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海关,并且办理相关手续:
  (一)遭遇不可抗力的;
  (二)海关监管货物被盗窃的;
  (三)区内企业分立、合并、破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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