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

2018年11月28日

  (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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