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2018年12月22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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