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201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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