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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