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201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201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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