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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