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201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三)将第二十二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将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删去第七十条中的“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修改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条中的“出版行政部门”修改为“出版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201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三)将第二十二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将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删去第七十条中的“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修改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条中的“出版行政部门”修改为“出版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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