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2019年修订)
上证发[2019]12号
2019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上证LOF)的交易和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交所会员可以参与上证LOF交易、分级基金分拆合并等业务;经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认可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交所会员还可参与上证LOF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前款规定的上交所会员(业务资格有所不同,以下统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交易以及认购、申购、赎回上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直销等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统称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证LOF份额。
单个上证LOF产品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及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办理参与上证LOF业务的相关手续。中国结算总部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场内和场外份额明细、账户资料等相关数据资料和相关登记结算服务。
第二章 基金简称、代码和账户
第一节 基金简称和代码
第四条 上交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提供基金场内简称和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应使用与上交所相同的代码。
第五条 基金场内简称不超过4个汉字或8个字符,用于标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
第六条 基金代码由6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用于标识基金产品序号。
第二节 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
第七条 中国结算对上证LOF份额实行分系统登记。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买入所得的上证LOF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上证LOF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TA系统)。
第八条 投资者可持中国结算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上海证券账户,其中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所称“封闭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在上交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上证LOF份额。投资者可持中国结算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证LOF份额。
第九条 上海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账户资料变更、查询、注销等业务,按照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立、使用、账户资料变更、查询、注销等业务,按照中国结算《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资金结算账户
第十条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等上证LOF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在中国结算开立相关资金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参与上证LOF场内交易和场内权益分派业务的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当使用证券(A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参与上证LOF场内认购、申购、赎回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权益分派等业务的应当使用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
第十二条 结算业务参与人开立证券(A股)资金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相关规定办理;结算业务参与人开立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结算《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认购
第一节 认购时间和场所
第十三条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上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上证LOF份额。
第十四条 上交所接受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报的时间为认购期内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接受投资者认购的时间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已募集到预定规模的基金份额或出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募集期可提前终止或延期。
第二节 认购申报
第十五条 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上证LOF份额,应采用“金额认购”的申报方式,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认购申报价格为“1元”;
(二)认购金额为1元的整倍数,且不低于1000元;
(三)符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第十六条 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上证LOF份额,在同一交易日可多次提交认购申报。当日提交的认购申报,在当日接受认购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
第三节 认购费率设置及认购资金处理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可按认购金额分段设置场内和场外认购费率。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场内上证LOF认购设置统一的费率,对场外上证LOF认购按照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分别设置费率和折扣下限。
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中国结算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认购费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投资者场内和场外认购所得上证LOF份额:
认购费=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率×折扣率)/(1+认购费率×折扣率)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发行价
如基金管理人给定了单笔认购费固定金额的,以上认购费按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固定金额计算。
投资者认购所得场内上证LOF份额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投资者认购所得场外上证LOF份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八条 场内和场外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可以按照基金管理人的选择折算成上证LOF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中国结算TA系统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利息=有效认购金额(认购一次确认金额)×年利率×计息天数/360
利息转份额=利息/发行价
认购利息折份额的年利率按基金管理人的选择设定。中国结算TA系统对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上述中国结算TA系统计算的利息进行修改,中国结算TA系统按照基金管理人修改后的利息为投资者折算上证LOF份额。
第十九条 对于场内认购,在清算日和交收日,中国结算按申请当日交易单元与结算业务参与人的对应关系确定资金清算路径,据此进行相关资金的清算和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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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发[2019]12号
2019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上证LOF)的交易和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交所会员可以参与上证LOF交易、分级基金分拆合并等业务;经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认可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交所会员还可参与上证LOF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前款规定的上交所会员(业务资格有所不同,以下统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交易以及认购、申购、赎回上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直销等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统称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证LOF份额。
单个上证LOF产品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及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办理参与上证LOF业务的相关手续。中国结算总部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场内和场外份额明细、账户资料等相关数据资料和相关登记结算服务。
第二章 基金简称、代码和账户
第一节 基金简称和代码
第四条 上交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提供基金场内简称和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应使用与上交所相同的代码。
第五条 基金场内简称不超过4个汉字或8个字符,用于标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
第六条 基金代码由6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用于标识基金产品序号。
第二节 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
第七条 中国结算对上证LOF份额实行分系统登记。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买入所得的上证LOF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上证LOF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TA系统)。
第八条 投资者可持中国结算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上海证券账户,其中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所称“封闭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在上交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上证LOF份额。投资者可持中国结算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证LOF份额。
第九条 上海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账户资料变更、查询、注销等业务,按照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立、使用、账户资料变更、查询、注销等业务,按照中国结算《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资金结算账户
第十条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等上证LOF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在中国结算开立相关资金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参与上证LOF场内交易和场内权益分派业务的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当使用证券(A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参与上证LOF场内认购、申购、赎回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权益分派等业务的应当使用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
第十二条 结算业务参与人开立证券(A股)资金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相关规定办理;结算业务参与人开立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结算《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认购
第一节 认购时间和场所
第十三条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上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上证LOF份额。
第十四条 上交所接受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报的时间为认购期内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接受投资者认购的时间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已募集到预定规模的基金份额或出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募集期可提前终止或延期。
第二节 认购申报
第十五条 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上证LOF份额,应采用“金额认购”的申报方式,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认购申报价格为“1元”;
(二)认购金额为1元的整倍数,且不低于1000元;
(三)符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第十六条 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上证LOF份额,在同一交易日可多次提交认购申报。当日提交的认购申报,在当日接受认购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
第三节 认购费率设置及认购资金处理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可按认购金额分段设置场内和场外认购费率。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场内上证LOF认购设置统一的费率,对场外上证LOF认购按照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分别设置费率和折扣下限。
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中国结算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认购费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投资者场内和场外认购所得上证LOF份额:
认购费=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率×折扣率)/(1+认购费率×折扣率)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发行价
如基金管理人给定了单笔认购费固定金额的,以上认购费按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固定金额计算。
投资者认购所得场内上证LOF份额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投资者认购所得场外上证LOF份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八条 场内和场外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可以按照基金管理人的选择折算成上证LOF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中国结算TA系统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利息=有效认购金额(认购一次确认金额)×年利率×计息天数/360
利息转份额=利息/发行价
认购利息折份额的年利率按基金管理人的选择设定。中国结算TA系统对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上述中国结算TA系统计算的利息进行修改,中国结算TA系统按照基金管理人修改后的利息为投资者折算上证LOF份额。
第十九条 对于场内认购,在清算日和交收日,中国结算按申请当日交易单元与结算业务参与人的对应关系确定资金清算路径,据此进行相关资金的清算和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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